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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拍卖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常年征集如下拍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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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陶瓷器
     竹木牙雕
     文房四宝
     名人手札
     明清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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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有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除上述两种形式之外,还有土地使用权的出租和抵押,即土地三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机随之抵押。目前国内司法强制执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大多属于土地二、三级市场范畴。
  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给单位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有两种情况:
  一是国家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直接划拨;
  二是将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收回并再次划拨;
  但任何经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人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不可转让。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方式
按照我国目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主要采取协议、招投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
  很长一段时间里,在实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我国普遍采用协议的方式。由于协议转让这一行为带有明显的暗箱操作的成份,可塑性太强,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同时也不利于办事制度公开化和廉政建设。因此,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要求,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公开、公平、公正,强调必须采取招标及拍卖的方式。1999年以后,在我国,协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事例明显减少,而招标、拍卖这两种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交易方式终于走到前台。拍卖方式因其透明度高,有利于反腐倡廉,有利于办事制度公开化,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肯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中的作用日益增大。1999年,全国采用招标及拍卖方式出让、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总成交额达114亿元人民币,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达346亿元,其中拍卖占了200亿元。全国已有30个省、市、自治区开始采用拍卖这一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方式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这是历史的进步,是与国际接轨的重大措施,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的变化同时也说明,拍卖市场前景广阔。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主体的资格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标的价值大、政策性强、波及面广、影响大,而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长期采纳协议、招标的方式进行,按照《土地法》等法律、法规,包括拍卖在内的三种出让、转让方式均主要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操作。国内仅有少数城市有拍卖的案例。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拍卖法》的颁布实施以及我国拍卖业的崛起并高速发展,拍卖开始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拍卖这一领域。在围绕国有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国家一级市场出让拍卖由谁主持这一问题上目前尚有分歧,但是,国内不少省、市、自治区拍卖行业已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帮助、指导下双方合作,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拍卖,取得了经验。
  由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拍卖行为,较之其他商品的拍卖,它所涉及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很多,产权关系十分复杂,拍卖标的价格确定受各种因素影响,拍卖标的物的价值普遍较高,拍卖前后需要做大量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同时拍卖成功与否均会对当地的土地开发利用,对房地产市场带来正面或负面影响,因此,从事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拍卖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二, 是当地规模较大、操作最为规范、掌握政策水平较高、有运作能力的拍卖企业。
  第三, 具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拍卖的专业人才,对土地市场有较为深刻的认识,操作土地使用权拍卖有一定的经验。
  第四, 能得到当地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帮助,与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较好的拍卖企业。
  四、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标的类型及拍卖市场的划分
  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规定》,城市用地可以分为以下9类:
  1、 居住用地;
  2、 公用设施用地(含商业用地);
  3、 工业用地;
  4、 仓储用地;
  5、 对外交通用地;
  6、 道路广场用地;
  7 、市场公用设施用地;
  8、 绿化用地;
  9、 特殊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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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时间:200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