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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拍卖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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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第一节 拍卖的概念及特点
  一、 什么是强制拍卖
  强制拍卖是指国家有关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委托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的行为。强制拍卖是一种典型的强制执行措施,其目的在于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用于清偿债务。
  二、 强制拍卖的特点
  (一) 实施的强制性
  所谓实施的强制性,是指强制拍卖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这是强制拍卖的基本特点。在强制拍卖中,被查封、扣押财产的产权人,已经丧失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权。因此,强制拍卖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
  (二) 委托的专有性
  所谓委托的专有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国家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拍卖行为。强制拍卖固然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拍卖活动,因而委托方只能是国家执法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委托强制拍卖。同时,国家执法机关委托实施强制拍卖,必须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因为执法机关做出的裁判、处罚决定,如果尚未生效,案件的处理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因而不能对已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拍卖。
  (三) 拍卖的法定性
  所谓拍卖的法定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系依据法律特别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拍卖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拍卖须由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这些规定的目的在于确保拍卖活动的公正性,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执法机关的廉政建设。
  (四) 适用法律的多重性
  所谓适用法律的多重性,是指这种拍卖活动进行中,将涉及到适用多种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由于强制拍卖是国家执法机关委托进行的拍卖活动,委托的主体多种多样,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工商、海关、税务、国土、环保、卫生等机关,拍卖的依据来源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裁判、决定和各类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强制拍卖必然涉及许多不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强制拍卖中,除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以外,还要适用民事、海关税收征管、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
  三、 强制拍卖与其他拍卖的联系与区别
  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任意拍卖的委托人通常是财产权人,即财产所有人依照自己的意愿将财产进行拍卖,以转让产权,这是一种纯粹的民事行为。强制拍卖的委托人则是国家的执法机关,其他任何人包括产权人不能干预拍卖活动的进行。强制拍卖活动虽然也是一种拍卖性质的商业行为,但带有强烈的国家干预色彩。
  强制拍卖与法定拍卖。法定拍卖是指有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在转让时,依照法律规定必须采用拍卖的交易方式。实行法定拍卖制度的目的,在于增加有关财产或财产权利转移时的透明度和交易的公正性,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定拍卖的范围很广,强制拍卖就是法定拍卖的一种方式。依照法律规定,转让破产企业财产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则上要采取公开拍卖的交易方式,因而转让破产企业财产的拍卖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等,也属于法定拍卖。
  强制拍卖与公物拍卖。两者有相通之处,但侧重点不同。强制拍卖强调的是拍卖行为本身的性质,并将该行为定性为国家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之一。而公物拍卖则强调拍卖的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性质,如果拍卖的标的是国家或者集体财产,则无论是强制拍卖还是任意拍卖,都属于公物拍卖。如执法机关罚没物品的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拍卖、国有或集体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的拍卖、国有单位财产的拍卖等等,均属于公物拍卖。需要说明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在拍卖活动中均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进入现代社会,强制拍卖已经成为强制执行的主要措施,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运用。各国对强制拍卖的规定,有两点趋向一致:一是强调必经采用拍卖作为执行措施;二是规定了拍卖的原则和程序。如德国的《民事诉讼法》第八百一十四条规定:"执达员应将查封物公开拍卖之。"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中,有拍卖适用的四项基本原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不动产之强制执行,以查封、拍卖、强制管理之方法行之。"我国1991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我国1996年7月5日权布的《拍卖法》对拍卖的原则条件
  第二节 强制拍卖的标的
  实行强制拍卖,需要明确一个基本问题:哪些标可以强制拍卖,哪些标的不能强制拍卖?
  一、 强制拍卖标的的属性
强制拍卖的标的,是指依法被国家执法机关用来委托拍卖企业进行强制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强制拍卖标的的属性,表现为被执行人所有的、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执法机关将上财产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变现。其属性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 强制拍卖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所有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 该标的系已被国家执法机关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三) 由国家执法机关委托拍卖企业进行拍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二、 强制拍卖标的的限制
  第三节 强制拍卖的实施
  一、 强制拍卖的实施主体
  二、 强制拍卖的原则
  三、 强制拍卖的提起与依据
  四、 强制拍卖应该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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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时间:2006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