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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常年征集如下拍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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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陶瓷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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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人手札 |
| 明清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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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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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拍卖业的恢复,很大程度上讲是从公物拍卖开始的,即使在拍卖范围已经相当广泛、各类拍卖品十分繁多的今天,公物拍卖仍然是我国拍卖业的重要业务之一。公物拍卖也是世界各国处置公有财产的通行做法。公物通过拍卖形式处置,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同时也与国际通行的做法相一致。
第一节 公物拍卖
一、 公物拍卖的概念
公物是公共财产的别称,依我国现有的所有制形式分析,国家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属于公物。这是从产权归属的角度对财产的一种分类。公物拍卖即是拍卖人通过竞价形式将上述财产拍卖给最高出价人的行为。在我国,公物可以分为狭义的公物和广义的公物两种类型。狭义公物指的是罚没公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九章第一款所指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第二款所指的"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回的追回物品"。
广义的公物则是指国有资产,即除上述罚没公物之外还包括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无主物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按有关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国有资产。
上述财产,就其产权归属而言,可归类为公物,上述两种类型的公物均适合于通过拍卖形式变现。
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公物处理的途径较多,一般的做法是由国营商业部门作价收购,在本系统内部作价处理,部门之间无偿转让、报废处理等。边些处理方式往往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同时也容易形成以权谋私和造成腐败。20世纪80年代中期后拍卖业在我国恢复,为我国公物处理由随意性转向规范化及市场化提供了可能,一些地方政府下文明确规定,处理公物实行公开拍卖的形式。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通知决定改革了原有公物处理办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物处理的公开拍卖制度。实践证明,这些强制性的规定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果,而我国的拍卖业也因此走出初期阶段缺少拍品来源和社会不理解的困境,走上快速发展的道路。
拍卖方式十分适合于公物处理,这是因为:第一,拍卖方式具有很高的透明度,面对大众公开处理,使得公物处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上,有利于办事制度公开公,有助于防腐倡谦;第二,拍卖方式的成交规则是价高者得,竞买人在平等、公正的基础上报价竞争,一般能够实现公物的价值,能有效地防止压价收购、低价处理、无偿赠送等不良做法,有利于减少国家或集体资产的流失;第三,拍卖提供了一种由中介人按市场运行规则、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经营的公物处置机制,这既符合公物处置必须采用市场化手段的原则,也弥补了有关机构、部门无经营权的问题。因此,公物处理应以拍卖为原则。
二、 公物拍卖的基本类型与特点
除狭义的公物即罚没公物之外,其他的公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无主物的拍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营企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物品及其他方面需要变卖的国有资产的拍卖均属于广义的公物拍卖范畴,其标的形态可以分为动产和不动产,无形资产如商标、商誉等。
广义的公物拍卖也称任意公物拍卖。这是指某些类型的公物,国家虽未立法强制要求采用拍卖方式处理,但这些公物被允许在市场上流通,并且适合于拍卖,因此,拥有公物处理权的人可以自由选择采用拍卖方式转让。任意公物拍卖给有处分权的人留下了选择的余地,拍卖仅仅是转让途径之一,有处分权的人还可以选择其他途径如产权交易等方式处分,但国家提倡采用拍卖方式转让,因此,拍卖行应积极争取这一部分的拍卖业务。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拍卖
(二) 国有企业的产权拍卖
(三) 国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拍卖
第二节 罚没公物拍卖
罚没公物拍卖,是拍卖企业为了协助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将依法罚没、充公的物品通过拍卖变现上缴国库而进行的一种拍卖业务。罚没公物在我国拍卖业兴起之初,是拍卖业的重要业务。随着历史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在现阶段,罚没公物的拍卖在我国拍卖业业务组成中已退为次要,但仍然十分重要,拍卖行业不可放弃这一业务。
一、 罚没公物拍卖标的的来源
罚没公物的拍卖其标的来源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下列机关和司法机关是罚没公物的主要委托方,由于各自职责不同其所委托的标的原因也有所不同。
1、 中国海关决定没收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走私货物或物品;
2、 中国海关决定没收的、需全部或部分上缴国库的抵缴关税的货物或物品,在现阶段主要表现为逾期物资等;
3、 公安机关保存的超过招领期限的遗失物品和其他已确诊为无主的物品;
4、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没收的或允抵罚金、罚款的需全部上缴国库的货物或物品(假冒伪劣商品除外);
5、 人发法院判决没收的或需全部上缴国库的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不予返还的追回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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