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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拍卖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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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bullet 房地产又称不动产,是相对动产而言,即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固着土地、建筑物上不可分离的部分及其附带的全部权益。房地产由于自己所固有的特点,即位置的固定性和不可移动性,故又被称为不动产。
  房地产中的自然实体和人工实体是由土地和附着在土地上(或下)的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及其不可分离的部分组成。这些组成一旦分离就可能会破坏房地产的功能或完整性;房地产的权益则是指一切与房地产所有权有关的权利和利益的总称。香港特区的《地产转让及物业条例》就规定:"地产,包括水面、土地中或土地上的任何不动产权利、利益和地役权;以及附着于土地的物体和永久固着于该物体上之物体;房地产自然实体和人工实体是房地产权益的载体,房地产拍卖中的房地产是自然实体、人工实体与房地产权益的综合体。房地产通常有两种形态,即土地和建筑物。房地产拍卖中,其拍卖标的即而房地产拍卖即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一定时间内的土地使用权拍卖给最高出价者的一种交易行为。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
  一、 所有权和使用权
 (一) 土地所有权
  指土地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占有权指土地的实际占领、控制的权利;使用权是指对土地实际利用的权利;收益权是指在土地上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处分权是的所有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处置的权利。
我国目前实行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即城市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
 (二) 土地使用权
  指土地使用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行政命令以及合同规定而取得的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以及转让、出租和抵押的权利。
  国有土地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国后很长时间里是神圣、不可染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明确将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使用权由此变为经营权,成为一种对稳定的财产权。
  二、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形式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期限使用的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通过有偿方式和划拨方式,而任何经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人只有依法使用的权利,不可转让。
  有偿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主要有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在国内称之为土地一级市场。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有偿出让。
  土地作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由国务院确定,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途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出让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
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土地作用者需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有关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让合同。调整土地作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在国内称之为土地二级市场,司法强制扩行所委托的拍卖一般均属于这一范畴。
  土地作用权转让应签订转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也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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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时间:2006年09月29日